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審批的設定依據: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(2016年7月修訂主席令第74號)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。(二)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》第九條按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(試行)》進行編制,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、工程選址的合理性分析與建設方案比較論證、設計圖紙以及防禦洪水的標準、建設項目占用河道岸線和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情況、河道演變、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計算、綜合評價、河勢變化範圍與程度及對河岸、堤防護岸安全的影響、防治補救措施與投資估算等。(三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(2017年修改水利部令第31號)第十一條。